法制網合肥12月11日電(記者 李光明)今天上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就該省淮北市相山區退休檢察官孟憲君“舉報自己辦錯案”和高尚挪用資金案的有關情況進行了通報。安徽省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吳貽夥就高尚案是否有領導干預、孟憲君和檢察委員會是否一致認為該案無罪、是否存在“判決後第9天才要求抗訴等社會關註的問題,進行了一一回應。
  吳貽夥介紹,高尚挪用資金一案於2006年12月11日作出終審判決後,高尚不服,提出申訴。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駁回其申訴。2013年3月,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將高尚申訴材料轉最高人民檢察院。6月,安徽省檢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交辦通知後,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將高尚申訴案轉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向安徽省檢察院報告了審查意見,安徽省檢察對淮北市人民檢察院的報告進行了進一步審查。2013年11月初,孟憲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錯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其遞交的有關材料轉安徽省檢察一併審查處理。鑒於本案社會廣泛關註,2013年11月25日,安徽省檢察依法決定對高尚申訴案立案複查。複查辦理過程中,安徽省檢察對原審判決進行了認真審查,對高尚和孟憲君反映的有關情況進行了核實調查,並與高尚和孟憲君本人進行了多次交談,聽取意見、交換看法。在安徽省檢察複查期間,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高尚挪用資金一案提起再審。鑒於安徽省高院已經對高尚申訴案啟動再審程序,安徽省檢察依法終止了對高尚案的複查,並向高尚宣佈了終止複查的決定。安徽省檢察對高尚申訴案的複查意見已在安徽省高級法院再審開庭時當庭發表。
  吳貽夥說,從該案的申訴過程看,各級法院和檢察院對高尚的申訴是重視的,法院先後多次依法受理,認真複查,及時予以處理答覆。高檢院將其作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註案件專門下發交辦通知,省市兩級檢察院依法認真開展複查。作為高尚案的原承辦人,孟憲君在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錯案”前,從未向淮北市檢察院和安徽省檢察院反映過這個案件存在錯誤的問題。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駁回高尚的申訴,他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我舉報辦錯案。
  吳貽夥說,在該案的複查過程中,安徽省檢察機關也註意到了孟憲君向媒體反映的問題與調查掌握的事實存在一定的出入。
  ???有關高尚案是否有領導干預的問題
  吳貽夥說,通過立案複查,安徽省檢察院瞭解的情況是:2005年4月19日,因高尚代理的劉家保S1101號宗地土地使用權被淮北市國土局收回,造成市容局集資購房終止,職工建房集資款無法退回,從而引發了購房職工群體性上訪事件。2005年4月27日,淮北市市容局環衛處工會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報送了《關於市環衛處職工集體購房情況的緊急報告》。2005年5月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書記張旭為防止引發大規模上訪,從工作職責出發,作出 “請市公安局張峰局長閱,並請派人調查處理”的批示。安徽省檢察院認為,該批示是正常的工作範圍,沒有干涉司法辦案和處理結果的傾向性意見。此外,根據孟憲君和高尚提供的線索,經認真調查核實,此案從立案、起訴到審判,沒有發現任何領導干預辦案的情況。
  關於孟憲君和檢察委員會是否一致認為該案無罪的問題
  吳貽夥說,案卷材料反映,相山區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該案時,承辦人孟憲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訴的意見,而非無罪的意見。從法律意義上說,存疑不訴和無罪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該案在討論時,淮北市相山區檢察院當時實有檢委會委員8人,參加高尚案檢委會討論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辦人存疑不起訴的意見,另外4人意見則是報請市檢察院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檢察委員會會議必須有檢察委員會全體委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檢察委員會表決議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檢察委員會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鑒於本案在檢委會討論時沒有形成多數意見,檢察長決定將該案提請市檢察院決定。因此,“淮北市相山區檢察院檢委會一致認為該案無罪”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關於是否存在“判決後第9天才要求抗訴” 的問題
  吳貽夥說,該案卷宗反映的情況是: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向高尚宣佈判決,並於同日將判決書送達相山區人民檢察院。相山區檢察院於判決後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訴。因此,所謂“淮北市檢察院在抗訴期滿的最後一天,即判決後第9天要求抗訴”的說法不實。
  吳貽夥表示,目前,高尚挪用資金案正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相信法院會依法做出公正判決。同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也將一如既往地重視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意見,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原標題:安徽省檢察院新聞發言人:沒有發現任何領導干預高尚案件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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